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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申办经济适用房的通知

分类:社会生活 发布时间:2010-09-17 14:36:07

一、具有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已经组成家庭(含单亲家庭或单身35周岁以上。结婚离婚登记满一年)
二、申请人加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福利分房、未参加过集资分房。
三、享受最低生活保证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09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0.8倍,(14364元)以下,且家庭总资产在20万元以下。
四、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建筑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。
五、凡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城区内城镇居民,请到户籍所在居委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。
六、截至日期:2010年9月20日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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